句容市借款合同纠纷律师-专业律师服务平台

发布时间:2023-02-25 08:06:14 来源:公司

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达成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代为履行或连带责任的协议。保证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约作为保证合同成立的典型形式;二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主债务人共同订立合同;三是‌‌保证人单独出具保证书‌。

《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适用一切合同的解除条件,学说称为一般法定解除条件。该法第148条和第219条规定了仅仅适用于特别合同(如买卖、租赁诸合同)的解除条件,学说称为特别的法定解除条件。合同法使解除的条件更科学,如已承认违约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为一般的法定解除条件,已全面承认约定解除等。

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提出抵销的债权,为主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为被动债权。抵销根据其产生原因不同,有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之分。

实践中,合同的当事人为避免承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种种不可预期的风险,往往要求在合同中写入免责条款,以最大限度地免除或限制未来责任。特别是在附和缔约的情况下,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往往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在合同中写入免除和限制自身责任的免责条款,而基于附和缔约“要么接受,要么走开”的特点,相对方往往毫无选择的余地。一旦风险发生,相对方的损失会因免责条款的存在而无法得到救济。因此,如何认定免责条款的效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免责条款的目的在于限制或免除当事人未来的民事责任。从免责条款的目的出发,可以把免责条款分为两类:一是限制责任条款,即将当事人的法律责任限制在某种范围内的条款,例如标准合同规定,卖方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货款的总额。二是免除责任条款,如某些商店在其柜台上标明“货一出售,恕不退换”。严格地说,限制和免除责任的条款还是有区别的:在一般情况下,法律对免责条款的有效条件比限责条款的有效条件要求更为严格。

民法典承认了约定解除(《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2款),值得肯定。因为约定解除是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产生的,其本身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在复杂的事物面前,它可以更确切地适应当事人的需要。当事人采取约定解除的目的虽然有所不同,但主要是考虑到当主客观上的各种障碍出现时,可以从合同的拘束下解脱出来,给废除合同留有余地,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作为一个市场主体,为了适应复杂多变的市场情况,当事人有必要把合同条款规定得更细致、更灵活、更有策略性,其中应包括保留解除权的条款,使自己处于主动而有利的地位。

《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该规定明确了担保与主债权之间的从属性关系。反担保是为债务人向债务人的担保人提供的,担保从属于特定的主债权,该债权是特定的债务人应当清偿的,反担保从属于担保债权,主债权无效或被撤销,担保随之失效,反担保亦然;债权消灭,担保权随之消灭,反担保权亦然;担保人因从属性享有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反担保人亦享有债务人和担保人的抗辩权,因此,担保公司应特别注意,担保人放弃抗辩权的,反担保人可以拒绝承担反担保责任。

上述是小编为大家介绍合同纠纷案件律师相关解释,如果遇到问题,最好找专业的律师来审查。合同当事人了解清楚了怎样防范合同风险之后,才能在实际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更好的保护自身合法利益。

精彩推送